錦法 成都商報記者 孫兆雲 攝影記者 王勤
  索賠降了10萬
  庭審開始後,陳濤將索賠數額由之前的32萬餘元降低為22萬餘元。傷殘等級由此前的8級調整為10級,放棄了“康復費”和“其他必要合理損失”的請求部分。
  被告多了6名
  經過調查核實,最終確定的被告從138名增加到144名。
  昨日,備受關註的錦陽商廈高空墜物傷人“連坐”案在錦江法院開庭審理。由於被告信息的複雜性,被告數量增加到144個,全國罕見,就連開庭時法官核實被告身份,也花費了大約40分鐘。
  上午9點半,庭審開始。核對完陳濤和兩個代理律師的身份後,法官開始一一核對被告的信息。
  法官:第一被告王平,男,漢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區石人東路5號。系錦江區新超強通信器材經營部負責人。王平有沒有到庭?
  (兩三秒的寂靜)
  法官:第一被告未到庭。被告二,成都印象電子有限公司,兩名訴訟代理人到庭……
  (法官繼續核實被告,語速一直很快。)
  法官:被告十三,成都市凱宏通訊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挺。法定代表人是什麼職務?
  被告席上一中年男子:總經理。
  法官:是不是本人到庭?
  中年男子:是。
  (20多分鐘過去了,被告才剛剛核實到60多名……)
  法官:被告六十八,成都恆達偉業通訊器材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偉。有沒有代理人出庭?
  被告席上一年輕女子:有,我是公司的員工。
  法官:有沒有提交授權委托書?沒有,那請你坐到旁聽席上吧。
  (法庭內有人發出輕微的噓聲,女子低著頭走出了被告席。)
  法官:好的,法庭繼續核實被告信息……
  (40分鐘過去了,法官念到了第144位被告。然後,法官竟然“倒起了苦水”)
  法官:經過之前多次到現場調查核實,現在確定了144位被告,因為考慮到案件的複雜性,法院也主動去調查了這些商家的信息;但大多數是從物管公司瞭解到的,因此有一定的局限性,難以掌握商家的變更和流動情況。前期法院打電話聯繫這些商家時,很多信息與工商登記資料顯示的情況不一致,被告的數量也一直在變化,確定具體信息更是困難……
  聽到這兒,陳濤的兩個代理律師王黎明和邢連超都微微點頭。
  庭前一幕
  被告席坐不下 只好抬來兩個連排椅
  昨日,距離開庭時間還有半個小時,錦江法院安監門前已聚集了一大堆人,除了多家媒體,還有專程來旁聽的10多名群眾。當陳濤的母親出現在法庭門口時,很快被大批記者包圍。昨日,陳濤的母親、女友、二姨和堂兄旁聽了庭審。
  上午9點半,庭審開始,能容納六七十人的旁聽席全部坐滿了人。陳濤穿黑色襯衫、白色西服和兩位代理律師坐在原告席上。出庭應訴的商戶共25家,因為坐不下,法警只好抬進兩個連排椅子。
  隨著女審判長輕敲法槌,庭審正式開始。
  談談感情
  陳濤女友:
  說不清是在一起,還是分開了
  昨日,陳濤的女友旁聽了全程,中午也沒有吃飯。談到與陳濤的感情,她說因為父母對陳濤的身體恢復情況很擔心,他們現在只是偶爾才見一面,說不清是還在一起,還是已經分開了。對於以後,她說自己沒有想清楚,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商家喊冤
  事發前已搬走
  憑啥成被告
  為此事已經奔波近3年的27歲傷者陳濤終於等來了開庭,在庭審現場,雙方展開了激烈爭辯。
  參加庭審應訴的25名被告都覺得自己很冤,極力闡述自己是不應該擔責的,有的認為自己所處樓層低,有的認為自己離得遠,不可能扔肇事杯子……
  庭審開始後,陳濤將索賠數額由之前的32萬餘元降低為22萬餘元。傷殘等級由此前的8級調整為10級,放棄了“康復費”和“其他必要合理損失”的請求部分。
  隨後,代理律師共提交了10組證據,一一證明各項損失費用。其中,包括了事發後陳濤家屬拍攝的錦陽商廈外部各樓層情況的視頻。
  對於上述證據,第四被告四川華惠通訊連鎖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稱,原告根據新的鑒定結論降低了索賠數額,但對於這份鑒定結論因為是原告單方委托的,本被告不予認可。其他被告紛紛應和。
  輪到被告舉證時,物管公司提交了事發時大樓的監控視頻,證明沒有發現有人拿著杯子進入走廊。多家被告商戶則拿出自己在大廈所處的方位圖,說從他們的位置是無法將杯子扔到事發區域的。
  隨後,眾被告紛紛自證其清,並稱自己是冤屈的。
  ■負三層
  個體工商戶何某、王某:不可能扔到上面,我們平時比較忙,不要扯上我們。
  ■一樓
  成都印象電子有限公司等4家被告(關聯企業,共同委托了兩名代理人):我們四家公司都位於一樓,不可能對原告造成傷害,我們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你告我們就應該證明是我們扔了杯子。
  四川華惠通訊連鎖有限公司:一樓無法丟下去,無需證明。
  ■二樓
  成都華弘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照片):我們外面是廣告牌,也沒有人上樓。
  ■三樓
  成都量通電子有限公司:我們離受傷位置很遠,不可能扔。
  ■九樓
  武漢多普達通訊有限公司:2011年事發前,我們已搬離。
  ■二十三樓
  商廈物管公司:物管公司所在的位置與事發區域呈直角,無法扔下去。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視頻顯示事發時走廊內無人拿杯子。商廈內有大量顧客,他們也應該被追加進來。幾年前,經常有人往外扔東西,2009年,物管公司還專門貼出公告,呼籲大家不要亂扔。
  四大焦點 庭審現場激烈爭辯
  焦點1
  144個被告
  是否該承擔責任?
  陳濤及其代理人:根據高空拋物“連坐法”,被告只有100%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才能免責。哪怕只有1%的可能性,也應承擔責任。
  另外,法律規定的是補償責任,這是一種“非過錯責任”,從錶面上看似損害了無辜者的權益,但法律更多的是兼顧公共安全,是更高意義上的公平。
  被告:按原告所說的,就是負三層的也有可能到樓上扔杯子,但從常理上說,他不可能拿個杯子到樓上去,也就是說,不應該把這種可能性無限放大。比如說,你在北面被砸傷,就應該排除南面承擔責任的可能性。
  另外,不應該把所有的舉證責任都推在被告身上,法院應該主動去核查,看哪些被告是不可能扔杯子的。
  焦點2
  如果承擔責任
  怎麼劃分責任?
  陳濤及其代理人:所有被告都存在加害可能性,我們提出各被告承擔共同責任,但並不反對按份。法律對於補償標準並未單獨明確,應該參照賠償標準,因此應該是一致的。
  被告:我們不應承擔責任,也就不存在按份還是連帶的問題。即便要承擔,也應該是按份責任。
  法律規定的是補償,而且被告並非實際加害人,應該與賠償有所區別,而且原告已購買社保,這部分應該扣除。
  焦點3
  被告商戶
  和物管的責任咋劃分?
  陳濤及其代理人:物管公司具有一定的管理責任,應該對全部補償數額承擔連帶責任,承擔補償數額時也應當多一點。這也是法律要求的社會責任感和社會道義的體現。
  被告商戶:物管公司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他們對於傷人事件的發生應該採取預防管理的措施,但是物管公司沒有盡到相應的職責。
  被告物管公司:2009年,我們已經發出了整改公告,也無法防止有人往外扔東西,已經盡到管理職責,應與其他被告承擔相同的按份之責。
  焦點4
  是否過了訴訟時效?
  陳濤及其代理人:2年前已提出訴訟,因為確定被告花費的時間長,年底前撤訴一次,後來又重新起訴。
  被告:我們是後來被確定為被告的,這個時候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從上午9點半持續到下午3點半,大約6個小時的庭審後,法院沒有宣判。
  庭後,陳濤的代理律師邢連超說,他們花了兩年多時間來辦理這個案子,這一個案子頂上四五個普通案子了;但是,在確定最終144名被告的過程中,辦案法官所做的工作更多。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這條“高空墜物條款”被稱為“高空拋物連坐法”。
  問問專家
  “連坐”規定
  源於“重慶煙灰缸案”
  就高空墜物傷人引發官司的相關問題,成都商報記者專訪了《侵權責任法》專家、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侵權法研究所副所長王竹。
  按照《侵權責任法》87條的規定,該如何確定被告?王竹說:“要確定被告,核心問題在於理解‘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情形下,每個區分所有的單元的實際使用人。嚴格地說,這裡的‘使用人’是物權法意義上的使用人,而不是簡單地理解為當天是否進入該大樓的人。在現實生活的理解中,很容易出現一個邏輯誤區,就是當天可能進入很多人,而實際扔了杯子的人,恰好不是建築物區分所有單元的‘使用人’。所以,如果事後可能查明的話,還有一個追償的問題。”
  在144個被告中,大多數都覺得自己很冤。法律為什麼最終要這樣規定?王竹表示,該條源於“重慶煙灰缸案”,由於《侵權責任法》草案起草機關和部分學者認為該規定有利於實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立法目的,最終進行了規定。為了平衡責任人和受害人的利益,特別規定“給予補償”,即不是“全額賠償”。從該法的立法主旨來看,應該認為是僅限於對人身損害中醫療費用的部分補償,而不包括其他人身損害項目和財產損害、精神損害等。
  那立法精神主要從哪些角度考慮的?王竹說,從立法精神來看,個人覺得是“道義補償”的法定化。當這種道義補償法定化之後,法院應該儘量根據可能參與補償的建築物區分所有單元的使用人數量、衡量各方經濟狀況,包括受害人一方的社保和商業保險購買情況,儘量在不影響各方經濟狀況的情況下,適當進行補償。儘量以調解為宜。
  在庭審中,很多被告沒有參加庭審,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被告的責任應怎樣分�
  對此,王竹表示,“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並沒有明確責任分擔的具體規則,但從“可能加害”的措辭進行嚴格解釋,既然“不可能加害”的不賠償,那麼就應該按照“可能加害”的概率進行分配。原則上應該平均分配,但如果出現某一使用人所適用的建築物區分所有單元非常大,例如一層占到了整個建築物的三分之一或者一半,由其多承擔一些,也是可以的,其補償能力也更強一些。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
  案例鏈接
  “重慶煙灰缸案”
  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慶市渝中區某公司的董事長郝躍加完夜班回家,在路過學田灣正街65和67號樓下時,一隻從天而降的煙灰缸砸在了他頭上,當場昏迷倒地,隨即被人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搶救。在經過39小時的手術急救,昏迷了70多天,花費14萬餘元的醫葯費後,郝躍脫離了生命危險,但留下了嚴重的後遺症,被鑒定為三級智能障礙傷殘、命名性失語傷殘、顱骨缺損傷殘,伴隨經常發作的外傷性癲癇,郝躍基本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
  這一事件經當地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後未能查明系何人所為,郝躍遂將位於出事地點的65、67號兩幢樓的開發商及兩幢樓一層以上24戶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賠償自己的醫葯費、精神損失費等各種費用共計17萬餘元。一審法院駁回郝躍對於開發商的訴訟請求,但根據過錯推定原則,判決24戶居民中的22戶共同分擔16萬餘元的賠償責任,每戶賠償8000餘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原標題:40分鐘核實144個被告 法官當庭“倒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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