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4年前那場慘烈空難
  44條鮮活生命沒了
  2010年8月24日21時38分,河南航空公司經哈爾濱飛往伊春的VD8387航班客機,在伊春林都機場跑道外降落時斷裂,隨後燃燒並出現小型爆炸。飛機上96人(其中兒童5人、機組人員5人)中,44人遇難,52人受傷,經濟損失3億餘元。當時40歲的機長齊全軍受傷。
  昨天上午,伊春空難案機長齊全軍因重大飛行事故罪在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宣判,判處有期徒刑3年,這是國內飛行員因飛行事故首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院認定,齊全軍違規操縱飛機實施進近並著陸,致使飛機墜毀,事發後擅自撤離飛機,造成44人死亡、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億餘元。宣判後,齊全軍的代理人表示很有可能上訴,而幸存者的民事賠償也開始啟動。綜合新華社、《法制晚報》
  律師
  是否上訴要和當事人商量
  作為齊全軍的辯護人,張起淮律師得知宣判結果後表示,他本人的意見是上訴。張起淮說,判決依據的是國務院事故調查小組於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龍江伊春“8·24”特別重大飛機墜毀事故調查報告》,而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不能將事故報告作為判案的主要依據。基於此,張起淮認為該案應該上訴。
  “但事發到現在,齊全軍已經被羈押兩年多,按照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來計算,如果齊全軍不上訴,那麼判決生效後他只要服刑半年就可以刑滿。如果當事人考慮到接下來的生活等事宜也可能會放棄上訴。所以是否上訴需要跟當事人商量。”張起淮說。
  張起淮表示,本案判決意義重大,因為這是自刑法實施以來,首次對重大飛行事故罪的刑事追責。如何審理及判決,對以後此類犯罪將起到判例的作用。1981年以來,國內發生空難20餘起,部分也被認定為責任事故,但沒有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
  調查
  事故報告:機長違規擔首要責任
  事發次日,國務院“8·24”飛機墜機事故調查組在伊春正式成立。2012年6月28日,調查組發佈事故報告,首要原因便指向機長齊全軍。
  報告認為,造成空難的首要原因是機長違反河南航空《飛行運行總手冊》的有關規定,在低於公司最低運行標準(能見度最低標準為3600米,事發前伊春機場管制員向飛行機組通報的能見度為2800米)的情況下實施進近。
  第二原因是飛行機組違反民航局《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有關規定,在飛機進入輻射霧,未看見機場跑道、沒有建立著陸所必需的目視參考的情況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實施著陸。
  第三原因是飛行機組在飛機撞地前出現無線電高度語音提示,且未看見機場跑道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復飛措施,繼續盲目實施著陸,導致飛機撞地。
  報告認為,齊全軍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應以涉嫌重大飛行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後,檢方據此對齊全軍提出公訴。
  辯護
  “有這麼多問題,發生事故幾乎是必然”
  張起淮表示,該事故報告不成立。張起淮認為,報告未對實際降落時的30號跑道能見度進行認定,事後無法證實能見度觀測值2800米是否正確。根據伊春氣象臺的氣象預報,當晚,伊春能見度大於10公里。同時,伊春機場塔臺管制員與機組的通話及乘客筆錄證實,機組可以明顯看到跑道。副駕駛員明確說道:“跑道燈挺亮。”
  張起淮說,當時氣象條件不好,齊全軍沒有返航,與領導的要求有直接關係,因為飛機上有要客。據張起淮介紹,會見時,齊全軍曾說,他手裡有要客名單,下麵有領導在接機,返航對商業信譽有影響。
  對於“未採取復飛措施”問題,張起淮認為,這和駕駛技術有關。3秒鐘是一瞬間,被告人“沒反應過來”和“盲目實施著陸”有區別。
  張起淮指出,空難第一大原因便是機場硬件不合格。
  根據調查組調查,根據林都機場地形、地貌、氣象等綜合因素分析,根本不適合建機場。而且林都機場未經依法嚴格驗收,未達到開放條件,但迅速地“驗收合格”。
  “除此以外,航空公司未審先飛也是隱患。” 張起淮說,事故報告證實,民航河南監管局違反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相關規定,在河南航空未取得哈爾濱至伊春航線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審定同意該航線運行許可,對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飛行技術管理薄弱等問題督促解決不到位。
  據瞭解,事發後,河南航空已被註銷。
  不僅如此,張起淮認為,空難還存在諸多原因。如空難發生時,兩名飛行管制員有一人不在崗。同時,因經費短缺,航空公司無資金培訓空姐救護技能;發生事故航班的空乘人員少配一人,安保和空姐還是新婚夫婦;航班機長和副駕駛都首飛伊春,卻未告知機場;飛行“特選包”未收到,危險地形警報儀雖開通了,可機組不知道等。
  “有這麼多問題,發生事故幾乎就是必然的。”張起淮說。
  現狀
  空難幸存者噩夢難醒
  “你打開艙門,我們感謝你。可如果不打開艙門,我們一塊死了,也不遭這些罪。現在是孩子不好,大人也不好。”“難友”的一句話,讓張新海眼淚一下就流了下來。
  當年空難發生時,是張新海拼命打開後艙門,讓不少人幸免於難。然而,4年多過去了,伊春空難在許多幸存者記憶中揮之不去。
  許多幸存者至今還承受著難以名狀的痛苦。有的肺部纖維化,有的患上哮喘,有的則因受到驚嚇整夜難以入眠……
  “空難發生的時候,有的人渾身是火,高喊救救我,那撕心裂肺的聲音,到死我都忘不了。”空難幸存者陳國華說。一天,陳國華在電視上看到俄羅斯空難的新聞,一下子就暈了過去。
  空難對孩子傷害尤其大。一個孩子現在很害怕暖色的燈光,看到暖燈光就說要著火,睡覺必須開白熾燈;一個孩子因為吸入有毒氣體導致嚴重過敏,不能見陽光,同時因對染料過敏,只能穿白色的衣服。
  幸存乘客
  近1年醫葯費沒報銷過
  空難中,有50多名乘客幸存。當時米女士與兒子一起到伊春過暑假,同行的還有與她相熟的幾位家長帶著子女。
  米女士說,空難時緊急逃生面罩沒有脫落,由於突然吸入大量濃煙,她和兒子肺部出現纖維化,目前全是過敏體質,免疫力低下,動不動就流鼻血。“我兒子的過敏反應今年更嚴重了,幾乎每周都要去醫院。航空公司已經不管我們了,將近一年,醫葯費沒有報銷過。”
  米女士說:“我們這些受害者,到今天也無法知道真相,所有的事情都是齊全軍一個人的錯麽?我很同情他。”
  張起淮表示,他會接受幸存者委托,將相關責任單位訴至法院,啟動空難的民事索償。
  “東北民航局、黑龍江空管局、河南航空、深圳航空這幾家單位將會被列為共同的被告。對於空難,上述單位都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也需要對在空難中受傷害的幸存者們作出賠償。”他說。
  伊春區人民法院
  宣判書
  被告人、機長齊全軍犯重大飛行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機長因重大飛行事故罪被判3年
  昨天上午9點,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法院對齊全軍案進行了宣判,該案在去年11月28日開庭審理了將近一天,與當天開庭龐大的律師團與旁聽隊伍相比,昨天的宣判現場顯得十分清靜,齊全軍的愛人金女士是唯一參與庭審與宣判的旁聽者。
  根據檢方指控,齊全軍違反航空公司關於飛行操作的規章制度,對空難負有直接責任,應當以重大飛行事故罪追究齊全軍的刑事責任,建議判處4—6年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2010年8月24日,被告人齊全軍擔任機長執行河南航空E190機型哈爾濱至伊春VD8387客運航班任務,朱建洲(事故中死亡)擔任副駕駛,二人均為首次執行伊春林都機場飛行任務。
  20時51分,飛機從哈爾濱太平國際機場起飛,齊全軍作為客運航班當班機長,違反航空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違規操縱飛機實施進近並著陸,致使飛機於21時38分墜毀。
  事故發生後,齊全軍未履行機長職責擅自撤離飛機。機上幸存人員分別通過飛機左後艙門、駕駛艙左側滑動窗和機身壁板的兩處裂口逃生。
  法院認為,齊全軍作為當班機長,違反航空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違規操縱飛機實施進近並著陸,致使飛機墜毀,造成機上44人死亡、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億餘元。
  伊春法院最終以重大飛行事故罪一審判處齊全軍有期徒刑3年。據瞭解,齊全軍也因此變成我國首個被追刑責的飛行員。
  宣判後,審判長問齊全軍是否上訴,齊全軍表示需要考慮一下再決定。  (原標題:伊春空難 機長擔責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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